(2017)鄂12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鑫典当有限公司、夏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典当有限公司,夏金平,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金平,女,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2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金平、陈刚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0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