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华忠与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忠,新乡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902号原告袁华忠,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负责人杨留勤组织结构代码41708635-6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56号委托代理人杨自勇,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红军,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忠诉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华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