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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8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周长虹诉胡晓琦、夏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虹,胡晓琦,夏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673号原告:周长虹,女,汉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胡晓琦,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夏艳丽,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虹与被告胡晓琦、夏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虹于2016年12月20日收到本院的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长虹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明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