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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吴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9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玉芬、高林伟,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庆,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吴国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