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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3430昆山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满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满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3430号原告:昆山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380034-9。法定代表人:胡益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华,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杭,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泗洪县满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太平镇楼尚路西侧(太平镇太和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4403981C。法定代表人:王道强,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满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000元,违约金1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载带成型机购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四台载带成型机,货款共计232000元(未税)。原告按约发货,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6600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被告泗洪县满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载带成型机购买协议,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及约定管辖、价款等;2.送货单,证明原告按约送货;3.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4.EMS快递回单及律师函,证明原告催收货款。被告泗洪县满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了证据原件,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载带成型机购买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KMSMDO设备四台,合同总价款232000元(未税)。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0%即116000元,交机时一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即116000元。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合同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2014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16000元,用途摘要为设备款。2014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载带成型机4台。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付款50000元,附言为设备款。原告催讨余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交付货物,双方总交易金额232000元,被告已支付166000元,余款66000元未付,事实清楚。合同约定余款应在交机时一年内付清,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交货,故被告应在2015年5月10日前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将违约金调整为14000元,考虑付款期间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洪县满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000元及违约金14000元,合计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人民陪审员 胡 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云凤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