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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友奎、高春芳与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友奎,高春芳,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友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军,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春芳,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军,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YAMAMOTOHARUSHIGE(山本阳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亮,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栋,男,1982年6月22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新城区。上诉人许友奎、高春芳因与上诉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松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0元,许友奎、高春芳预交11450元,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234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马延环审判员  秦燕燕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