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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列明与崔海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列明,崔海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43号之一原告:崔列明,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家权,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崔海华,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日成,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崔列明诉被告崔海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崔列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崔列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元,本院应退回50元给原告崔列明)。审判长    源冠泉审判员    何建通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泳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