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列明与崔海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列明,崔海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43号之一原告:崔列明,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家权,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崔海华,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日成,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崔列明诉被告崔海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崔列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崔列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元,本院应退回50元给原告崔列明)。审判长 源冠泉审判员 何建通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泳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