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51魏明军与魏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又名魏某某)被执行人:魏某申请执行人魏某与执行人魏某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魏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魏某劳动报酬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魏某1承担。因被执行人魏某1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某与执行人魏某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刘淑云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