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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喻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8执61号申请执行人喻某某,女,1978年2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边阳镇。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77年7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边阳镇。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喻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其生活补偿款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喻某某亦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冉瑞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