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岳某某、王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民法院,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地址稷山县步行西街衙门巷。被执行人岳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农民,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岳某某、王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云鹏人民陪审员 程联社人民陪审员 胡雨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