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书锋与张爱菊、张林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锋,张爱菊,张林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677号原告:孙书锋,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菊,女,194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林彬,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孙书锋与被告张爱菊、张林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孙书锋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