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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德保县陆隆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陆隆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保县陆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隆胜路458号。法定代表人:黄福象,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二塘村一组田阳与百色交界龙门北面果园内。法定代表人:庞荣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保县陆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56部,依据被执行人涉案标的及车辆价值等情况综合考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桂L×××××号田野牌小汽车一辆进行查封,因被申请执行人不愿预交评估费而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7年1月24日,本案申请人在参与本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中分配执行得款300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4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享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