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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风、熊三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风,熊三秀,吴钦,吴杏,余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风,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熊三秀,女,196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江西传媒学院,系吴钦、吴杏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钦,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系熊三秀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杏,女,198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系熊三秀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震,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吴杏丈夫。上诉人王风因与被上诉人熊三秀、吴钦、吴杏、余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青城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青城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7元,退回上诉人王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龚 江审判员 张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