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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学荣与钟兴苗、胡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荣,钟兴苗,胡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任学荣被执行人钟兴苗被执行人胡华会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学荣与被执行人钟兴苗、胡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7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钟兴苗名下房屋,上述房屋皆被多个法院查封,且设有抵押,故暂不便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