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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元丽申请执行高社芳、赵根玲、赵海川、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丽,高社芳,赵根玲,赵海川,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元丽,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高社芳,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根玲,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被执行人赵海川,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八路任寨北街交叉口云鹤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总经理。王元丽申请执行高社芳、赵根玲、赵海川、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高社芳、赵根玲、赵海川、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元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