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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青春申请执行罗华故意伤害罪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青春,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罗青春,男,生于1974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罗华,男,生于1975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罗青春与罗华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现申请执行人罗青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