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家忠申请杨砚书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忠,杨砚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忠,男,194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杨砚书,男,1958年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大庆市。本院在执行刘家忠与杨砚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安达市人民法院(2003)安先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内容,黑龙江省安达市光明机械厂和杨砚书已与刘建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03)安先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