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漳州恒泰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漳州恒泰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983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93049U。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流、苏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恒泰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新华路117号领秀锦江3幢2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91921318B。法定代表人:郑清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治鹏、刘美凤,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恒泰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246元,撤诉减半收取3123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少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