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山子信用社与被告李庆山、李庆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山子信用社,李庆山,李庆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861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山子信用社代表人马青龙被告李庆山被告李庆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山子信用社与被告李庆山、李庆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山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春审 判 员 张惠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