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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乒与胡宏烨、陈东东、陈迎春、苏晓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乒,胡宏烨,陈东东,陈迎春,苏晓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乒。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宏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东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迎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晓宁。再审申请人张乒因与被申请人胡宏烨、陈东东和陈迎春、苏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乒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涉案债务属于陈东东和胡宏烨夫妻与陈迎春和苏晓宁夫妻的共同债务,原一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该四人共同偿还涉案借款是正确的。而且,胡宏烨和苏晓宁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二审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改判由出具借条的陈东东、陈迎春偿还涉案借款,免除了胡宏烨和苏晓宁的还款责任错误。(二)苏晓宁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二审改判苏晓宁不承担还款责任,超出了二审上诉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2016)陕08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由陈东东、胡宏烨和陈迎春、苏晓宁四人共同承担涉案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胡宏烨提交意见称,涉案借款数额巨大,其在借条上未签名,该借款其本人也不知情、且无举债合意,其妻陈东东的签名不能代表其本人的意思表示。张乒也未向其本人催要过还款。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借款,原二审判决正确,张乒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陈迎春、陈东东提交意见称,其二人共同向张乒借钱事实属实,其二人正在想办法归还,涉案借款用于陈迎春个人投资。陈迎春之妻苏晓宁之所以没有提起上诉,当时还是为了想办法把钱还上。张乒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苏晓宁提交意见称,其同意陈迎春对本案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为陈东东、胡宏烨夫妻和陈迎春、苏晓宁夫妻四人的共同借款以及原二审判决改判苏晓宁不承担还款责任是否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关于涉案借款是否为陈东东、胡宏烨夫妻和陈迎春、苏晓宁夫妻四人的共同借款的问题。经查,涉案150万元借条是由陈东东和陈迎春二人共同出具,150万元款项是陈东东与陈迎春要求张乒打到陕西榆林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员工高宇账号。陈迎春讲该款是其付给陕西榆林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宏搞房地产投资。根据张乒、陈东东和胡宏烨的陈述及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借款是经胡宏烨同意并用于胡宏烨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一审庭审,陈迎春和苏晓宁夫妻未到庭,一审判决由其二人与胡宏烨、陈东东夫妻共同偿还涉案借款,其二人未提起上诉,应视为陈迎春和苏晓宁夫妻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关于原二审判决改判苏晓宁不承担还款责任是否超出上诉请求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一审判决由陈迎春、苏晓宁与胡宏烨、陈东东四人共同偿还涉案借款,苏晓宁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二审在苏晓宁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改判苏晓宁不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超出了二审审理范围。在本案申请再审中,苏晓宁仍同意用其与陈迎春共同所有的西安富力城的房产偿还涉案借款。所以,张乒该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高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