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夷山大街执业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夷山大街执业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武改,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开封市夷山大街执业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夷山大街中段南正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文启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改申请执行开封市夷山执业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楷清 执行合议呈批表 立案时间 2017年02月04日 立案序号 (2017)豫0211执141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定 文号 (2017)豫0211执141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武改 被执行人 开封市夷山执业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额 35364.00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2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