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明才与沈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才,沈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878号原告:李明才,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沈洁,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李明才与被告沈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明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明才负担。审判员 胡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