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怀乐与肖伞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怀乐,肖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特25号申请人肖怀乐。被申请人肖伞。代理人:肖攀,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肖伞之夫。代理人:肖平周,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肖攀之父。申请人肖怀乐申请认定肖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肖怀乐称:其女儿肖伞现患有精神病,虽经治疗,但并无明显好转,没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现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肖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肖伞的监护人。肖伞出庭应诉,但未进行答辩。肖平周称:其子肖攀与肖伞结婚后不久,即发现肖伞行为怪异,自己遂电话告知肖伞父亲肖怀乐。2015年7月26日,肖伞被其父亲肖怀乐送往西安精神病卫生中心,经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肖伞出院后一直在娘家居住,精神状态不好。现同意宣告肖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肖怀乐为肖伞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肖伞,女,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小邵村25号。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04036127。申请人肖怀乐与被申请人肖伞系父女关系。2014年8月27日,肖伞与肖攀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半年后,肖怀乐在与肖伞电话通话中发现肖伞精神异常,遂在通知肖攀父亲肖平周后将肖伞接回娘家居住,但肖伞精神状况并未好转。2015年7月26日,肖伞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一月。出院后,肖伞一直在娘家(小邵村)居住。2017年6月15日,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小邵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肖伞患有精神病的证明。本院认为,肖伞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长时未能治愈,有医院诊断证明及所住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肖伞的代理人肖平周对此事实也明确认可。肖伞现患有精神病事实并无争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另外,申请人肖怀乐作为肖伞父亲,在肖伞出院后与肖伞长时共同生活,其申请作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肖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肖怀乐为肖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抒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