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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萍、赵洪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萍,赵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赵萍,女,生于1971年4月22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赵洪君,男,生于1979年1月13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门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洪君银行存款人民币34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