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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海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春霆财产保全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02执保4号申请人青海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春霆,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0日。申请人青海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春霆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春霆名下位于海东市乐都区文昌小区3号楼83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碾伯字第39-03-36**号;土地使用证号:乐国用(2012)第560号〕房屋及被申请人李春霆名下的青BN07**福特小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青海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王炳祥名下的位于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怡春路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乐房私字第39-02-41**号;土地使用证号:乐国用(2009)第67号〕及王增辉名下的位于海东市乐都区仓门街8号工会大厦一单元117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青房权证乐都字第201512**号;土地使用证号:乐国用(2015)第733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春霆名下位于海东市乐都区文昌小区3号楼83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碾伯字第39-03-36**号;土地使用证号:乐国用(2012)第560号〕的不动产相关手续查封被申请人李春霆名下的青BN07**福特小轿车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