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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唐世荣与执行阳昌平民间借贷纠执行纷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荣,阳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4号申请人:唐世荣,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阳昌平,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人唐世荣与被申请人阳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世荣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昌平持有的叙永县何家沟生态旅游开放管理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唐世荣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屋两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阳昌平持有的叙永县何家��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8.4%(500万元)的股权。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屋两处。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