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秦志龙、凌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秦志龙,凌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人员,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秦志龙,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凌明云,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刘海霞与秦志龙、凌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海霞于2017年1月4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志龙、凌明云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海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