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29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静霞,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宁武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92656541U。法定代表人:王淑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静霞与被告林晓云、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林晓云、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被告林晓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张静霞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静霞与被告林晓云、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12日生效,该判决书未确定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付息义务。张静霞解除对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