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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春喜与刘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喜,刘学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83号原告张春喜,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学红,又名刘红,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喜与被告刘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张春喜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