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春喜与刘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喜,刘学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83号原告张春喜,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学红,又名刘红,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喜与被告刘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张春喜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