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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云与苗某良、李某英、李某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云,苗某良,李某英,李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云,女。被执行人苗某良,男。被执行人李某英,女。被执行人李某春,男。王某云与苗某良、李某英、李某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云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某良、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某云1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