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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金闻、徐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闻,徐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闻,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靖,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闻与被执行人徐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靖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余额不足其偿还债务;亦尚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德诚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顾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