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俊昌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31号申请人:杨俊昌,男。被执行人:XX,男。杨俊昌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俊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俊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俊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