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立、王培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王培志,藏宝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冯立,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培志,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藏宝慧,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立与被执行人王培志(曾用名:王培智)、藏宝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