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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太平与盛志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志凤,苏太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志凤,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太平,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盛志凤因与被上诉人苏太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志凤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准许其缓交十天后,盛志凤仍未缴纳上诉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志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