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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井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秀萍、王振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秀萍,王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井陉县冶河西路,机构代码35907568-2。法定代表人张士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秀萍,女,1980年3月生,井陉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振军,男,1978年5月生,井陉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井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秀萍、王振军为行政非诉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对缴纳社会抚养费进行协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高秀萍、王振军的执行申请,表示同意法院终结对该案的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17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力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