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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启能、李小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启能,李小英,钟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余启能,男,1963年8月16日,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78年8月11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钟传利,男,1973年3月15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余启能申请执行李小英、钟传利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