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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先余吕连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雷先余,吕连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577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王进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先余,男,1966年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吕连生,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先余、吕连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