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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422号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诉讼委托代理人:施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皓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