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军红与马军亮、张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红,马军亮,张晓娜,张宏军,陈应霞,张晓飞,马京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4235号原告:朱军红,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马军亮,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张晓娜,女,1969年3月6日出生。被告:张宏军,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被告:陈应霞,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张晓飞,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马京璐,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原告朱军红与被告马军亮、张晓娜、张宏军、陈应霞、张晓飞、马京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军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到庭参加诉讼,上列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军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马军亮、张晓娜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2.被告马军亮、张晓娜连带偿还上述借款中3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至实际执行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3.被告马军亮、张晓娜连带偿还上述借款中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至实际执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4.被告张宏军、陈应霞、张晓飞、马京璐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马军亮、张晓娜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6日、12月30日,朱红军共借给二被告1300000元,张晓娜、马军亮分别出具了借条。二被告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朱军红向二被告催要过程中,二被告及其亲属张宏军、陈应霞、张晓飞、马京璐出具担保书,对马军亮、张晓娜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四被告也应对马军亮、张晓娜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马军亮、张晓娜、张宏军、陈应霞、张晓飞、马京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5日,张晓娜向朱军红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利率18%,借期一年,至2015年10月15日止。次日,朱军红足额将借款转入张晓娜账户。同年12月30日,马军亮向朱军红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借期5个月,至2015年5月30日止。当日,朱军红足额将借款转入马军亮账户。2016年10月15日,张宏军、陈应霞、张晓飞、马京璐向朱军红出具担保书,为上述1300000元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2年。朱军红认可借款300000元的利息被告支付至2015年4月份,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被告支付至2015年3月份,本金未偿还。另,张晓娜与马军亮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结婚证遗失于2009年8月3日补办结婚证,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朱军红与张晓娜、马军亮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银行流水、借条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争的借款发生在张晓娜、马军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应对对方的借款互负还款责任,故朱军红要求张晓娜、马军亮偿还13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朱军红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2014年12月30日1000000元借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张宏军、陈应霞、张晓飞、马京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张晓娜、马军亮的13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朱军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娜、马军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军红借款本金13000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0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00000元、年利率18%计算利息。二、被告张宏军、陈应霞、张晓飞、马京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晓娜、马军亮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何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