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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金成与滦平县庄河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成,滦平县庄河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潘金成,河北省鹰手营子矿区人,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执行人:滦平县庄河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钟玉平申请执行人潘金成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庄河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滦劳人裁字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滦平县庄河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滦劳人裁字6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