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盛大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盛大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盛大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吕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梅,职员。被执行人:陈怡,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盛大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盛大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怡给付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共计20个月的物业费208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21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2017年5月10日、2017年6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怡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70.35元,已将170元扣划到法院账户。3.被执行人陈怡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津D×××××的车辆一部。申请人天津盛大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要求我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4.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已将被执行人陈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最后一次开庭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盛大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被执行人陈怡的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