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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纯桂与陈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纯桂,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陈纯桂,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陈斌(又名陈尚武),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陈纯桂与被执行人陈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鄂130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陈斌支付原告陈纯桂劳动报酬6400元。申请执行人陈纯桂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纯桂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