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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景周与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周,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周,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魏勇,男,汉族,1966年2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景周申请执行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张景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112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