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景周与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周,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周,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魏勇,男,汉族,1966年2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景周申请执行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张景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112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