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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秦礼全与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礼全,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448号原告秦礼全,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24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沈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礼全与被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秦礼全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礼全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