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XX超、李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超,李启,崔风霞,霍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98-1号申请执行人XX超,男,1993年12月9日生,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李启,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万全区。被执行人崔风霞,女,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万全区。被执行人霍丙东,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崔风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崔风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