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秋贤、谢阿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贤,谢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6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向荣,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桐梓村下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当前,厦门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秋贤,男,1947年4月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申请人:谢阿娟,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朱向荣与被告刘秋贤、谢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387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秋贤、谢阿娟名下房产。现朱向荣以刘秋贤、谢阿娟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秋贤、谢阿娟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4-10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