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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昌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昌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771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鹏,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俊,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福,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昌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