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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之甫走��、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之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56号罪犯安之甫,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小学文化,现���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莆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之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安之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安之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之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共累计考核分2887.5分,共兑现表扬4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累计考核分265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之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之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