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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岩、郭克华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岩,郭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津0116执20860号申请执行人:胡岩,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郭克华,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际物流中心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岩与被执行人郭克华探望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富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