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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君与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君,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晏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303号原告:金君,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日,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晏瑜。被告:晏瑜,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君诉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君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晏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君撤回对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晏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0元、保全费2960元,由原告金君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海艳 关注公众号“”